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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办理指南

时间:2016-09-26

一、交易工作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

4、(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33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政[2010]158号);

6、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秦政[2012]87号);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2012]88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办发[2015]24号);

9、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交易规则》的通知(秦环[2013]223号)。

二、实施单位

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为我市唯一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为全市排污权交易提供服务平台,并参与交易活动,在市环境保护局授权和指导下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三、主要污染物名称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氮(NH3-N)。

四、交易主体

1、排污权出让方。排污权出让方是指:采取有偿使用方式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通过工艺改造和技术进步、治污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达到国家或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经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拥有富余排污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经过政府授权的负责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的管理机构。

2、排污权受让方。排污权受让方是指准备报请或正在报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

五、交易办理流程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定,出具《排污权出(受)让总量指标文书》出(受)让方填写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受理,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交易方式交易信息公示→组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规定方式)→组织签订交易协议或交易合同→组织出(受)让方进行价款结算,缴纳出让金及服务费→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终结确认书》→出(受)让方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及总量指标变更,重新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六、交易受理时限

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在收到出让方需提交的全部出让委托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审核,并通知出让方其委托受理或不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应在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提交受让申请所需全部文件。交易中心在收到该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审核,并通知建设单位受理或不予受理。

在出让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安排交易方式,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方式通知。交易中心组织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完成交易,并签署成交确认单,至此交易工作结束。

七、交易数量

出让方的出让数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指标。

八、出让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出让委托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法人证书(或法人身份证);

5、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排污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级或扩权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审核表》;

8、企业采取减排措施所形成的可出让排污权:需出具该减排措施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后连续6个月逐月监测报告,现场执法笔录;

9、企业关停淘汰生产设施所形成的可出让排污权:

①关停淘汰全部生产设施:需出具现场执法笔录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②关停淘汰部分生产设施:需出具淘汰设施后连续6个月逐月监测报告,现场执法笔录;

③在政府依法强制淘汰、取缔、关停要求时限前关闭、破产、转产:需出具关停文件,现场执法笔录。

10、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九、受让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1、《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文件(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5、法人证书(或法人身份证);

6、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收费依据、标准和使用年限

收费依据:

1、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2016-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309号);

2、河北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规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1]202号);

3、秦皇岛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规办法》的通知(秦财建[2012]533号);

交易基准价:化学需氧量4000/吨、二氧化硫5000/吨、氮氧化物6000/吨、氨氮8000/吨。市场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格。

交易手续费:交易总价的2%

使用年限:使用年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