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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7-03-21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9号)精神,设立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提出全市总量控制计划,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的相关事务。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

负责文电、宣传、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交办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环保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信访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

    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各类规划环评推进与管理;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

(五)污染防治科

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流域生态补偿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提出全市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核、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市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八)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事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的相关事务;负责外事业务。

(九)辐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实施国际条约的有关工作。

(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安全科)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任务的协调与落实。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妇委会主任1名、驻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秦皇岛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秦皇岛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秦皇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