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
冀财资环〔2016〕104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扣拨2015年生态补偿金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省环保厅水质监测结果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现就2015年生态补偿金扣缴和补偿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全省扣缴生态补偿金共计19140万元。其中:省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扣缴生态补偿金12000万元,详见附件1;省代设区市扣缴省财政直管县生态补偿金7140万元,详见附件2。
二、根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详见附件3。
三、根据污染河流流经区域面积和域内河流长度,对下游受污染区域给予补偿,详见附件4。衡水市、邢台市、沧州市要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于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生态补偿金的扣缴与拨付通过2016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
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9号)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