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环保系统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现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中组发〔2008〕7号)、《关于强化党委(党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作用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4号)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工作管理办法》(秦政办〔2007〕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条例》《规定》《办法》)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晋升科级职务的基本条件:(《条例》《办法》)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作风优良,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四)近2年年度考核被定为优秀档次,或者近3年的年度考核被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从事环保工作1年以上;(《局暂行办法》)
(八)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四条 公务员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规定》)
(一)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
(二)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公务员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规定》)
(一)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
(二)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3年以上;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办法》)
(一)晋升科级正职应在副科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二)晋升科级副职应在职员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一般年龄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8岁;
(四)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任职程序
第七条 动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以经党组书记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条例》《意见》)
(一)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可以明确提出选拔任用职位及意向性人选,也可以只明确职位及人选的产生范围和条件。(《条例》《意见》)
(二)对提拔到正科级领导职务的意向性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可事先征求纪检组(监察室)意见,并对档案和个人有关事项需要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条例》《意见》)
第八条 酝酿。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组书记汇报后,按照党组书记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方案。(《条例》《意见》)
(一)酝酿在党组书记、副书记,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党组成员之间进行。(《条例》《意见》)
(二)酝酿可以通过会议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个别沟通的方式进行。(《条例》《意见》)
(三)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将酝酿后的干部调整方案征求选拔职位的分管领导和人选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后,启动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条例》《意见》)
第九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条例》《意见》)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条例》《意见》)
(二)民主推荐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条例》《意见》)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三)党组成员可以推荐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意见》)
(四)各直属单位可以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班子多数同志的意见推荐科级干部人选。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五)为了更好地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推荐中的作用,可将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条例》《意见》)
第十条 考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要准确把握民主推荐结果的重要参考作用,不简单以票取人。一般情况下,要从得票靠前的干部中选择,群众公认度不高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条例》《意见》)
(一)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和任职岗位的分管局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3.考察对象所在事业单位班子成员、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层干部;
4.其他有关人员。
(五)组织人事部门结合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研究。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条例》《意见》)
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人事部门逐个介绍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基本情况和测评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3.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二条 公示。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报批或备案。(《办法》)
第十四条 任命或聘任。
(一)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一年。(《条例》)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经考察,优秀和称职(合格)的可续聘。(《办法》)
(三)对决定任命(聘任)的干部,由党组书记或指定其他党组成员同本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条例》)
第四章 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 竞争上岗,按下列程序实施:(《办法》)
(一)制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二)公布竞争岗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答辩;
(五)民主测评;
(六)考察;
(七)党组研究;
(八)公示;
(九)办理任命(聘任)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 (《办法》)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行政领导岗位任职满5年,或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领导岗位任职满3年的,应当轮岗。在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可视具体情况由局党组决定。(《办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了规范化的人事制度改革后,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工勤岗位人员可以打破身份界限,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竞聘科级职务。(《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选配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