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省委省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目标考核、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性、纲领性文件。
二、打响控煤歼灭战,启动新一轮大气治理攻坚行动。
省政府启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和“拔烟囱”三个专项行动,全省完成261台燃煤发电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取缔全部2780座实心粘土砖瓦窑,拔除建成区烟囱351根。同时,淘汰燃煤锅炉8313台,其中城市建成区3513台。控煤歼灭战成为继“6643”工程之后新一轮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三、制定三年行动方案,深化大气污染治理举措。
2015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省在2013年基础上PM2.5年均浓度下降25%,并将目标分解到地方政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司法执法部门无缝对接,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截止5月份,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在两年的时间内相继分别成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保护审判庭、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处等机构,司法部门与环保部门协调配合,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手段的无缝对接,形成了执法合力,进一步提升了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多形式开展公开约谈,促进政府落实环保责任。
省环保厅将公开约谈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单独或联合有关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针对大气污染、白洋淀水质污染、重污染天气应对、城镇污水超标等突出环境问题,先后四次公开约谈保定、沧州、廊坊、衡水等市政府负责人及安新县等多个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一步促进了各地政府环保责任的落实。
六、打好放管服组合拳,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省环保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名录制、豁免制、备案制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通过一系列措施,实现下放权力,严格监管,优化服务的综合目标。
七、签署京津冀环保协议,环保领域实现率先突破。
京津冀三地环保厅(局)正式签署《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明确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联合立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信息共享、协同治污、联动执法、应急联动、环评会商、联合宣传等十个方面为突破口,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协议的签署,意味着三地在协同发展中生态环保领域实现率先突破。
八、完善地方环境标准,“倒逼”产业结构调整。
我省制修订的《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正式实施。这些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针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业,通过提高企业环保门槛,促进全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我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化环境监管的首部技术法规。
九、改进环境管理模式,推进企业自律体系建设。
省环保厅全面推进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要求排污企业按照规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环保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企业环境监管师或监管员。目前,全省812家国控企业中,除停产、倒闭外,其余677家已经建立完毕,从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达标排放等10个方面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在内部形成自我监测、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管理模式。
十、实施首部环保公参条例,推进全民参与进程。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由河北省与环境保护部共同起草,首创省部联合立法模式,并且首次明确重点排污企业类型,确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在地方立法中扩展按日连续处罚适用范围,开创多项国内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