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25项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决定》要求,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目前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根据《决定》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30日部务会议精神,现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