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办理指南 |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3、《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冀政[2010]158号); 4、《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建[2011]202号); 5、《河北省2016—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309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 6、《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字[2015]133号); 7、《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冀发改价格 [2016]1597号); 8、《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秦政[2012]87号); 9、《关于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批复》(秦编〔2016〕30号)。 二、实施单位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我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为全市排污权提供交易服务平台,在市环境保护局授权和指导下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三、主要污染物名称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氮(NH3-N)。 四、交易主体 1、排污权出让方。排污权出让方是指:采取有偿使用方式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通过工艺改造和技术进步、治污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达到国家或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经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拥有富余排污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经过政府授权的负责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的管理机构。 2、排污权受让方。排污权受让方是指准备报请或正在报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 五、办理流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文件精神,依据秦皇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批复》(秦编〔2016〕30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9月1日起,我市排污权正式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办理流程如下: 1、项目委托 环保主管部门总量确定后,出让方(意向受让方)提交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出具《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委托协议书》。 2、 2、项目受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受理科依据《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委托协议书》进行项目受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登记。 3、编制交易文件及确定交易方式 交易中心交易组织科根据出让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编制交易文件,并确定交易时间及方式(公开竞价、协议出让)。 4、公告发布、报名组织、场地安排 交易时间、地点、方式及交易文件确定后,由交易受理科内勤组在秦皇岛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交易公告并安排交易场地。外勤组审核报名企业相关资料确定合格投标人。 5、开标及专家抽取 开标前一天交易评审科到交易受理科领取项目的相关资料。开标当日交易评审科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开标结果报交易见证科备案。 6、交易结果公布 交易见证科接到交易结果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工作日内在秦皇岛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交易结果并出具交易见证书。 7、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凭《交易见证书》到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领取《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排污权出让金,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核实缴款后,出具《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终结确认书》,环保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发放(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交易办理时限 1、项目审核备案及委托。市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在收到交易主体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并出具《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委托协议书》。 2、交易办结。市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在收到《交易见证书》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出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实缴款、出具《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终结确认书》等工作。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排污权交易时应当向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秦皇岛市排污权交易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法人证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办理委托文件; 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或其他总量确认文件; 8、需要说明或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第7项除外)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出让标准 1、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依据(冀价经费[2015]309号)通知,我省2016—2017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二氧化硫5000元/吨、氮氧化物6000元/吨、氨氮8000元/吨。交易基准价为交易底价,市场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2、排污权有偿使用。依据(冀发改价格 [2016]1597号)通知,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化学需氧量300元/吨·年、二氧化硫450元/吨·年、氮氧化物350元/吨·年、氨氮800元/吨·年。 九、使用年限 排污权使用年限为5年,以试生产后项目验收批准时间起计算(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排污权交易办理地点为: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海港区燕山大街109号,原市委党校3楼)。 咨询联系电话:3650051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