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秦环复决〔2017〕2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住所:秦皇岛市开发区加油站300米
法定代表人:吴学富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海港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郝冀伟 海港区分局局长
申请人秦皇岛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海港区环保局环监费字〔2017〕000001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海港区环保局环监费字〔2017〕000001号)。我局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1.2017年1月-4月进水超标及超负荷运转是导致出水超标的直接原因。2017年1月—4月出水总磷、COD、NH3-N等超标问题,多数为进水超标、工艺落后所致,个别时段为设备故障造成。第三污水处理厂始建于2000年,2001年投产,按照当时的污水量及水质,设计进水水质为: COD≤300mg/l 、TN≤30mg/l(对进出水总磷没有设计规定),但现在实际进水指标远超出当时设计处理能力。针对每次进水超标,申请人一方面积极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一方面向被申请人报告,但由于进水超标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对污水处理厂的生化系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是导致出水超标直接原因。另外,三污设备以国产为主,历经15年的连续水下运行,设备普遍存在严重老化、故障率极高等问题,虽然申请人不断加大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及更新力度,但设备故障率仍很高,也直接威胁着系统的稳定运行,为彻底改变诸多问题,第三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程—海港区西部污水处理厂已建成,5月开始投产,目前正在积极调试,准备验收,现出水水质一直处于稳定达标排放状态。
2.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金额存在异议。根据《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25条之规定:“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申请人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时,最大限度的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也第一时间向海港分局报告,但海港分局并未按照《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25条之规定因为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而作出从轻或减免的处罚。
同时,申请人提交了(因进水导致使)出水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时给海港分局的报告、(因设备故障使)出水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时给分局的报告,能证明出水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时均及时进行了处置。
被申请人称:
1.2017年1月-4月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显示申请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申请人核定征收排污费,并按程序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海港区环保局环监费字[2017]000001号)。
2. 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变更“环监费字【2017】000001号”排污费问题。被申请人本着依法、足额、全面收费的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申请人2017年1月至3月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超标及人工监测不超标等可免于征收排污费情形。经被申请人集体讨论决定变更环监费字【2017】000001号,对申请人 2017年1月至4月污染物排放情况重新核定,拟只征收申请人2017年4月排污费,2017年1月至3月免于征收排污费。
同时提交了申请人在出水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报告,证明了2017年1月至3月数据超标均为设备故障并及时进行了处置。
我局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海港区环保局环监费字[2017]000001),决定征收2017年1-4月排污费合计6568726.05元。在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申请人进行了复核并经集体研究,认为: 征收2017年1月至3月排污费证据不充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提交的进水超标、设备故障时的报告、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提交的申请人在设备故障时的报告。
我局经审查认为:证明申请人2017年1月-3月出水超标的证据不充分,征收申请人2017年1月-3月排污费缺乏必要的依据,应依法撤销。
证明申请人2017年4月出水超标的证据确实充分,虽申请人提出进水超标、设备老化是造成出水的主要原因,根据排污征收的相关规定,设备老化造成出水超标不能作为不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海港区环保局环监费字〔2017〕000001号),由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2017年4月的排污费进行核定。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