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130001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环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4、《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5、《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 6、《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12号政府令) |
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2 | 行政许可 | 1300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保护设施验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重新审核;除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中列明的九大类30小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环法【2015】195号) |
项目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重新审核10个工作日。 | 否 | |
3 | 13000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保护设施验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项目建设单位 | 30个工作日 | 否 | ||
4 | 13000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保护设施验收:3、不跨区域电磁辐射类项目(除国家审批外)环评文件审批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条)第十二条 3、《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
项目建设单位 | 30个工作日 | 否 | ||
5 | 13000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保护设施验收:4、省政府下放审批权限的已经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其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
项目建设单位 | 30个工作日 | 否 | ||
6 | 行政许可 | 130006 | 危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环法【2015】195号) |
产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单位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7 | 行政许可 | 130007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环法【2015】195号) |
产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单位、 | 否 | ||
8 | 行政许可 | 130008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环法【2015】195号) |
产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单位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9 | 行政许可 | 13000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10 | 行政许可 | 130010 |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年第27号) 2.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0号) | 危险化学品污染场地的企业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11 | 行政许可 | 130011 | 辐射安全许可:1、使用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剪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X射线工业探伤机、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射线装置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及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12 | 130012 | 辐射安全许可:2、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不跨区域的500千伏(含500千伏)输变电项目环评审批、移动通信发射基站环评审批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 |
项目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否 | ||
13 | 130013 | 辐射安全许可:3、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无线通讯(基站)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 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无线通讯(基站)环评审批权下放通知》(冀环辐函[2015]40号) |
电磁辐射类项目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否 | ||
14 | 130014 | 辐射安全许可:4、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二十五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 |
放射源使用单位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否 | ||
15 | 130015 | 辐射安全许可:5、设区市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 |
转让放射源单位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否 | ||
16 | 行政许可 | 130016 |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污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17 | 行政许可 | 130017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和闲置审批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污防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18 | 行政处罚 | 131001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环评科 执法支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项目建设单位 | 3个月 | 否 | ||
19 | 行政处罚 | 131002 | 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环评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项目建设单位 | 3个月 | 否 | |
20 | 行政处罚 | 131003 | 对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环评科 执法支队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四条。 |
项目建设单位 | 3个月 | 否 | |
21 | 行政处罚 | 131004 | 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环评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十七条 6、《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22 | 行政处罚 | 131005 | 对报告编制机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环评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 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 | 3个月 | 否 | |
23 | 行政处罚 | 131006 | 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24 | 行政处罚 | 131007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30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25 | 行政处罚 | 131008 | 对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自然科 污防科 大气科 总量科 环评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26 | 行政处罚 | 131009 |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自然科 大气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27 | 行政处罚 | 131010 | 对擅自拆除、闲置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污防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28 | 行政处罚 | 131011 |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污防科 大气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3、《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29 | 行政处罚 | 131012 |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自然科 污防科 大气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0 | 行政处罚 | 131013 | 对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1 | 行政处罚 | 13101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自然科 污防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2 | 行政处罚 | 131015 | 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监测与应急科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3 | 行政处罚 | 131016 | 对违反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监测与应急科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 4、《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一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4 | 行政处罚 | 131017 | 对未按规定监测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监测与应急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5 | 行政处罚 | 131018 |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监测与应急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2、《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十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6 | 行政处罚 | 13101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的处罚(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等行为)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自然科 污防科 大气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7 | 行政处罚 | 131020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8 | 行政处罚 | 131021 |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39 | 行政处罚 | 13102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40 | 行政处罚 | 131023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41 | 行政处罚 | 131024 |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42 | 行政处罚 | 131025 | 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辐射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43 | 行政处罚 | 131026 | 对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机动车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机构 | 3个月 | 否 | |
44 | 行政处罚 | 131027 |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45 | 行政处罚 | 131028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46 | 行政处罚 | 131029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 3个月 | 否 | |
47 | 行政处罚 | 131030 | 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 3个月 | 否 | |
48 | 行政处罚 | 131031 | 对违反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至(八)项、第二款。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49 | 行政处罚 | 13103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辐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50 | 行政处罚 | 131033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辐射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51 | 行政处罚 | 131034 | 对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辐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52 | 行政处罚 | 131035 | 对未按照规定对进口、回收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辐射科 |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53 | 行政处罚 | 131036 |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辐射科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54 | 行政处罚 | 131037 | 对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污防科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55 | 行政处罚 | 131038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污防科 大气科 执法支队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56 | 行政处罚 | 131039 | 对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未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自然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个月 | 否 | |
57 | 行政强制 | 132001 |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自然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依照法律规定 | 依照法律规定 | |
58 | 行政强制 | 132002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污防科 执法支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一般30日,最长60日 | 否 | |
59 | 行政强制 | 132003 | 代履行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自然科 污防科 辐射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依照法律规定 | 依照法律规定 | |
60 | 行政强制 | 132004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被处罚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否 | |
61 | 行政强制 | 132005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总量科 自然科 污防科 大气科 辐射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第二十五条。 | 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30日,最长60日 | 否 | |
62 | 行政强制 | 132006 |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污防科 大气科 执法支队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否 | |
63 | 行政强制 | 132007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监测与应急科辐射科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否 | |
64 | 行政强制 | 132008 |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自然科 污防科 辐射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核设施建造、运行、生产、使用单位 | 依照法律规定 | 依照法律规定 | |
65 | 行政征收 | 133001 | 排污费征收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按月或按季征收 | 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 | |
66 | 行政奖励 | 137001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
67 | 行政奖励 | 137002 |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执法支队 |
1、《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2、《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
环境污染举报人 | 无 | 否 | |
68 | 行政监督 | 138001 | 对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和现场核查验收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污防科 自然科 |
1、《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八条。 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九条。 |
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 | 无 | 否 | |
69 | 行政监督 | 138002 |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 | 下级环保部门及相关企业 | 无 | 否 | |
70 | 行政监督 | 138001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秦皇岛市环境执法支队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第三条。 | 后督察对象 | 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 | 否 | |
71 | 行政监督 | 138003 | 现场检查及环境监察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污防科 大气科 自然科 总量科 环评科 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0、《环境信访办法》。 1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依照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 | 否 | |
72 | 行政监督 | 138004 | 对企业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查核实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无 | 否 | |
73 | 行政监督 | 138005 | 辐射污染防治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产生电离电磁辐射的单位 | 无 | 否 | |
74 | 行政监督 | 138006 |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转移单位 | 无 | 否 | |
75 | 行政监督 | 138007 |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 督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 | 无 | 否 | |
76 | 行政监督 | 138008 |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机动车科 市环境监控中心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机动车 | 无 | 否 | |
77 | 行政监督 | 138009 |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机动车科 市环境监控中心 |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 机动车 | 无 | 否 | |
78 | 行政监督 | 138010 |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各相关科室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 | 无 | 否 | |
79 | 行政监督 | 138011 | 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 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和处置单位 | 无 | 否 | |
80 | 行政监督 | 138012 | 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日常监管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 | 每季度一次 | 无 | |
81 | 行政监督 | 138013 |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自然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
82 | 行政监督 | 138014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自然科 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 无 | 否 | |
83 | 行政监督 | 138015 |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自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 各类自然保护区 | 无 | 否 | |
84 | 行政监督 | 138016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自然科 执法支队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
85 | 行政监督 | 138017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监测与应急科 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无 | 否 | |
86 | 行政监督 | 138018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市环境监控中心 执法支队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 | 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和处置单位 | 无 | 否 | |
87 | 行政监督 | 138019 | 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执法支队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单位 | 无 | 否 | |
88 | 行政监督 | 138020 | 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后市场主体的排污总量变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排污权交易企业 | 无 | 否 | |
89 | 行政监督 | 138021 | 企业“三同时”验收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监控中心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七条 | 企业“三同时”验收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 | 无 | 否 | |
90 | 行政监督 | 138022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1、国务院文件:关于加强环境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3、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4、省环保厅文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
项目建设单位 | 10个工作日 | 否 | |
91 | 行政监督 | 138023 | 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科技科 |
1、《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部委令2004年8月)第四条。 |
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无 | 否 | |
92 | 行政监督 | 138024 | 送交河北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处置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辐射科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三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 |
放射源报废申请单位 | 12个工作日 | 否 | |
93 | 其他 | 139001 | 发放排污权交易证、重新核定排污权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九条。 | 排污权交易企业 | 无 | 否 | |
94 | 其他 | 139002 | 对排污权进行调整或收回、储备管理,并委托交易所进行转让或组织交易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 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无 | 否 | |
95 | 其他 | 139003 | 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1、《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2010年12月)第二十六条。 2、《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秦皇岛市污染物排放交易所的通知》(秦政办字[2009]59号,2009年12月)。 3、《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建[2011]202号,2011年6月)第五条。 |
项目建设单位、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无 | 否 | |
96 | 其他 | 139004 | 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银石发〔2014〕133号,2014年4月)第二十条。 | 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无 | 否 | |
97 | 其他 | 139005 | 委托机动车检测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机动车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 机动车检测单位 | 无 | 否 | |
98 | 其他 | 139006 | 对市场主体可交易排污权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总量科 | 《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 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
99 | 其他 | 139007 | 行政复议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政策法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 县级环保部门 | 60日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