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 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依据 |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
监管事项 |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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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 市环境保护局 |
1.负责市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省委托的)和监督管理。 |
1.《环境影响评价法》;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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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审批部门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 2.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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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负责市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省委托的)和监督管理。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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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建设项目未落实环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环保设施、措施予以通过验收的;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未依法履行重新报批而予以通过验收的; 3.污染源未达标排放予以通过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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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负责排污许可综合管理。 |
1.《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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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 |
1.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予查处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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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
1.《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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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采取随机抽查,落实现场检查制度,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持证执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
1.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3.违反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4.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5.应当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6.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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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负责征收管理排污费。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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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季度对除省直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外的所有企业进行排污费的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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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 2.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3.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4.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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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报告。 |
1.《环境保护法》;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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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按照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
1.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中弄虚作假的; 2.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3.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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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1.《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 5.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 |
市环保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等;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推选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企业等; 市农业局(市农工委)负责抓好禁止秸秆焚烧,以及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老旧车淘汰和限行。 |
1.督导各县区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统一监管,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2.督导各县区落实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18个专项实施方案。 3.坚持环境监察考核,组织开展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督察巡视,专项检查等制度。 |
1.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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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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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发〔2015〕28号) |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市确定的水功能区区划拟定、水质监测、纳污总量意见提出和县区入河排污口管理指导。 |
1.督导各县区落实《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督察和年度考核; 2.配合水务局建立河长责任制各项工作制度,并督导落实; 3.对未通过年度考核和水质严重退化的地区实施限批或挂牌督办。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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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 |
1.《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 5.《秦皇岛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秦政办字〔2017〕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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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导各县区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对各县区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督察和年度评估、考核;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
1.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2.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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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负责全市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环保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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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废物跨界转移许可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程序,修订并落实《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2.组织联合市公安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向公众公开。 |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3.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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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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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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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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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和备案制度,对辐射工作单位履行辐射安全责任和义务,采取不定期或随机抽查,落实现场检查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
1.违法办理有关辐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检查频次进行监测的; 3.发现违法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及时制止或者查处的; 4.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5.缓报、谎报、瞒报、漏报辐射事故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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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3.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
1.《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5.《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统一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
督导各县区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开展双随机检查。 |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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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1.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2.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3.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拒不关停或搬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1.未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的; 2.未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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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负责制定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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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各级各类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衔接;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地方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3.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修订; 4.研究提出将开发强度、资源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容量等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县的办法。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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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 |
1.《节约能源法》; 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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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能源消耗和总量双控行动,将国家下达我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 2.制定年度节能降碳工作要点并实施年度考核; 3.按程序和权限审查年能源综合消费5000吨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报国家、省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对落实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查; 4.安排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
未依法履行节能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职责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违反规定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提供虚假节能监察、能源消费总量数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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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负责压减煤炭消费。 |
用煤项目煤炭等(减)量替代 |
1.《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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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程序和权限审查年能源综合消费5000吨以上用煤项目(含报国家、省审批、核准项目)的煤炭替代方案,出具审查意见。 |
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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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气气源保障 |
1.《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5号令);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3.《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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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天然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核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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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4.负责化解过剩产能。 |
负责分解落实钢铁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
1.《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 2.《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8号); 3.《河北省重点产业结构优化专项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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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产能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市,定期进行调度; 2.将压减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3.严格项目管理,严禁备案新增产能钢铁项目。 |
1.未按时完成年度压减任务; 2.违规备案新增产能钢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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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责分解落实化解煤炭任务 |
《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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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国家、省、市确定的化解煤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县区和企业集团; 2.制定年度退出计划,明确目标责任; 3.在媒体(网站)事前公示去产能煤矿名单,事后公告去产能煤矿完成情况。 |
1.未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化解产能任务的; 2.未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煤矿的; 3.未进行事先公示,事后公告的; 4.未合法、公平、合理的落实分解煤炭任务,以权谋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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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出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监督管理 |
1.《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 3.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 4.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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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我市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2.将淘汰任务分解到县区,落实到企业; 3.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对各县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
1.工作中玩忽职守,未制定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2.未对各县区落实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进行督导; 3.未对淘汰落后产能火电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未对各县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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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展可再生能源。 |
1.《可再生能源法》;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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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编制风电、光伏、地热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2.按照程序研究制定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程序和权限实施生物质发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核准管理及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的备案管理。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办法的有关要求,变相增加核准事项,拖延核准时限的;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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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谋划实施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地区〔2014〕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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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各县区筛选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申请国家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 3.按照国家、省要求,及时分解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计划,并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1.国家、省下达计划后,未按时转发项目投资计划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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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项目 |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5号); 2.《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发改农经〔2015〕110号) |
市农业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工作方案,选定项目县、组织各县有关方面及时开展年度项目各项前期工作。 |
1.负责项目审批; 2.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3.监管项目进度。 |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审批而拒绝审批或拖延审批的; 2.违反规定接收资金申请报告的; 3.转发或分解计划不及时、不准确的; 4.违反规定和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发改委令[2016]第45号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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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7.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 |
1.《循环经济促进法》; 2.《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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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1.在发展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中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不依法监督检查的; 2.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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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 |
监督供电企业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政策 |
1.《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4.《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14〕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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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供电企业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 |
处罚对象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定处罚依据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在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在价格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误的;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并最终生效的;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导致行政赔偿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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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
1.《价格法》; 2.《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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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国家、省资源价格改革有关政策; 2.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差别电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政策,并指导各县区做好贯彻落实; 3.做好差别水价、农业水价、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
1.不落实国家、省资源价格改革政策、擅自出台违反国家政策的价格政策和措施并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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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教育局 |
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采取保障师生安全的应急保护措施。 |
《秦皇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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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采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保护措施。 |
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涉嫌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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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淘汰落后产能。 |
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 ; 2.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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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长负责制。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将各县区上报的落后装备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督促县工信部门按时间节点、进度要求和工作流程监督承担淘汰任务的企业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同时在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认真排查、及时上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并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依法全面取缔“地条钢”企业。 |
对已经列入年度淘汰计划而未按期淘汰落后装备的企业,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关闭而未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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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燃煤工业锅炉改造。 |
《河北省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改造 行动计划》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方案制定,编制下达年度计划,督促检查各县区具体实施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
年初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实行目标分解,督导落实。按月通报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工作进展,协调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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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确定全市燃煤工业锅炉淘汰名单,督导完成目标淘汰任务。 |
坚持对有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任务的县区月调度制度,并进行现场督导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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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 |
《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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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实行责任目标分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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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 |
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台帐,做好料堆场监管工作。 |
对工业企业履行料堆场治理责任和义务,采取随机抽查,落实现场检查制度,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持证执法,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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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做好料堆场建设工作,并对环境敏感地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 |
配合工信部门对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防治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不实施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并予以处罚。 |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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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市公安局 |
1.负责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行政案件。负责查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
1.《刑法》; 2.《治安管理处罚法》; 3.《环境保护法》; 4.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监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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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 2.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冀环〔2014〕7号);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实施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意见》(冀高法发〔2015〕7号);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5.与环保、检、法等部门联合开展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专项打击行动; 6.出台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加强对公安、环保联合执法检查中妨碍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法违法犯罪行为和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打击处理。 |
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的;
2.在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中有案不立、久拖不决、滥用强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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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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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禁止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证公告作废;依法监督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运营车辆解体工作。 |
违反规定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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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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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流向登记、购销备案等制度;对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严格查验、审核,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38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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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4.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4.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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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实施行政许可,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或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未依照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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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5.负责城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
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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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导各县区公安机关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城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 |
公安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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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6.负责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 |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河北省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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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并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抵达; 2.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同时,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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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7.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治安管理处罚法》; 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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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2.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处罚; 3.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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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8.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备案。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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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管理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购买、许可、备案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和检查;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核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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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六、 市国土资源局 |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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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于查处的无证开采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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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负责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
1.《自然保护区条例》;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3.《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4.《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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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加强管理和保护。 |
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地质遗迹保护造成破坏、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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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3.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开展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依法查处非法采矿)。 |
1.《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5.《关于印发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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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月报告、月通报和季督导、调度以及年度总结等制度,指导各县区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修复绿化。 |
对推进不力、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市实施约谈或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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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4.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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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1.按职责负责组织评审和进行审查; 2.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3.负责组织验收; 4.开展日常巡查,掌握土地损毁和复垦情况,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 |
1.违反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2.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3.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5.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7.违反规定,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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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5.负责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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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发放和吊销采矿许可证。落实日常监管、定期巡查依法打击处理非法矿山开采行为,吊销违法企业采矿许可证。 |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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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6.加强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
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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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定期监测。 |
1.未达到规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2.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3.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4.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息的; 5.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 6.未依照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7.其他违反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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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7.加强地热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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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市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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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8.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及海洋违法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保护工作。 |
1.《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 2.《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0号); 3.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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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2.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3.提高海洋综合执法的频次、范围及处罚力度。 |
1.违反法定程序颁发许可证的; 2.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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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9.依法组织开展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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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环境承载力评估以及各类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查编制。 |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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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0.负责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及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
《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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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 |
1.发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3.贪污、截留或者挪用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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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2.《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冀政办〔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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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监测数据统计。 |
伪造、篡改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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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12.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准。 |
1.《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 2.《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0号) |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级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
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
1.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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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13.海洋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
1.《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 2.《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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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沿海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 |
1.无应急预案,未能及时处理的; 2.未能及时上报沟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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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对全市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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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对各县区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考核;不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调度会或组织实地督导。 |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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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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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对各县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调度会议或组织实地督导;对进展较慢的进行督导或约谈。 |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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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3.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1.《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 2.《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 3.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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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双随机方式对风景名胜区实施监督管理。 |
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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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4.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3.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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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双随机方式对城市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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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5.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理。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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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项活动,制定道路扬尘防治目标,对各县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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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6.负责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6号); 3.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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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级评定相关标准和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定和评价,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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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7.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2.《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14号); 3.《河北省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管理规定》(冀建法〔2013〕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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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对设区市、省直管县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处置从业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对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证。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
1.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证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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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8.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冀建村〔201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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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县区年度工作情况、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等,对各县区农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评价,及时通报评价结果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的综合考核评价。 |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2.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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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9.加强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1.《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关于加快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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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督导督查,并对各县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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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10.“煤改气”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
《关于印发农村房屋及“煤改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村〔2017〕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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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进行通报、调度,每两月进行督导检查。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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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11.负责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
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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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日常监督;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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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八、 市建设局 |
1.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权限)。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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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日常监督; 4.开展宣传培训。 |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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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负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 |
1.《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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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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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3.大气污染防治(推进供热计量改革部分)。 |
1.《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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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调研督导各县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情况; 2.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3.对各县区供热计量改革情况抽查检查。 |
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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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4.推进城市热力管网建设,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 |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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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全市供热保障调度会; 2.开展“冬病夏治”,进行老旧管网改造。 |
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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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九、 市交通运输局 |
1.负责公路路界内扬尘治理。 |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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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宜不少于1次/天; 2.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以机械清扫为主; 3.清扫时应根据路况和天气情况适时洒水降尘。 |
对在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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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禁止我市港口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疏港煤炭。 |
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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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政策宣传,明确职责任务。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时间节点和措施,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2.提升服务意识,确保生产稳定。服务前移,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座谈,力争保持政策实施后的生产稳定。 3.加强日常监管,保障政策落实。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港口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输港煤炭的有关政策,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予以惩处。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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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加强对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货物污染环境。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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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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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4.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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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河北省公路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干线公路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
1.对在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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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十、 市水务局 |
1.负责市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监督管理。 |
《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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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细则》,每年进行监督检查、督导进度,指导县区开展工作。 |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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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2.负责市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水土保持法》; 2.《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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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标准化要求和程序,负责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两项行政许可; 2.每年制定年度水土保持监督计划,印发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项目清单、重点检查内容和采取的检查方式。 |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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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3.负责市确定的水功能区区划拟定、水质监测、纳污总量意见提出和县区入河排污口管理指导。 |
1.《水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重点水域的水功能区划;提出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同意意见;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排污口环境影响评价和设置审批。 |
1.会同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全市重点水域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1.擅自调整水功能区划的; 2.不按规定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的; 3.不履行水功能区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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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4.负责对地下水的监督管理。 |
1.《水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负责实行全市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实施地下水取水许可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下水水质监测、水文地质勘查及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
1.组织编制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或规划; |
1.未按照规定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或规划的;
2.擅自批准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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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5.负责对设区市查处非法采砂、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事项的监管。 |
1.《水法》; 2.《河道管理条例》; 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 4.《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6〕178号) |
市水务局加强河道监管,重点查处非法采砂、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启动相应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行业主管范围内相应河道违法行为负有行业主管责任。 |
1.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不履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监督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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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十一、 市农业局 |
1.“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 |
1.《环境保护法》; 4.《秦皇岛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秦政办字〔2017〕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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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建立优先保护制度; 2.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加强农用地管理; 3.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4.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等。 |
1.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2.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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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2.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1.《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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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3.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5.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等。 |
1.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2.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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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3.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及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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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 1.划定并建立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2.对专项评价进行审查等。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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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4.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相关工作。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 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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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 2.定期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3.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4.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伪造检测结果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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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5.负责限期责令禁养区内应关闭或应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交回已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予以注销;负责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与服务;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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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秦皇岛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 1.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3.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等。 |
未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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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6.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
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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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着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
对于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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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7.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农业清洁供暖和生物质能源推广工作)。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06号; 2.《河北省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冀发〔2017〕7号) |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研究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纳入全市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
市农业局负责调研,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出台相关政策。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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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8.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负责草原资源、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保护)。 |
1.《草原法》; 2.《自然保护区条例》; 3.《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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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草原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2.定期进行草原调查,对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 3.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4.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等。 |
1.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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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9.湿地保护管理(负责湿地农业生态系统监测、外来物种的预防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
1.《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 2.《河北省湿地工程实施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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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有关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 2.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等。 |
1.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以查处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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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10.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2.《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冀政办〔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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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广农田节水技术。 |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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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11.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做好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2.部门“三定”方案;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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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管理人员遵守管理人员守则; |
1.违反法规定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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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十二、 市海洋渔业局 |
1.指导渔业水域以及水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养护。 |
1.《渔业法》(2013年修订); 2.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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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渔业法》(2013年修订)有关规定: 2.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等。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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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2.负责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代表国家向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
1.《渔业法》(2013年修订); 2.《水污染防治法》; 3.《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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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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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3.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负责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管辖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参与处理渔港水域外非军事、非渔业船舶导致渔业损害的污染事故,代表国家向渔业资源损害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 |
1.《水污染防治法》; 2.《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 3.《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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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1.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2.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制定本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设,定期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 5.制定全市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等。 |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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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4.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 |
1.《渔业法》;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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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2.对渔业船舶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违反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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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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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渔船、旅游船只、摩托艇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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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渔船、旅游船只、摩托艇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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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十三、 市林业局 |
1.负责对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
1.《森林法》; 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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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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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2.负责荒漠化防治。 |
1.《防沙治沙法》; 2.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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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和实施防沙治沙规划,监管防沙治沙工作,纠正防沙治沙工作中的疏漏,定期开展沙化荒漠化土地监测; |
1.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 2.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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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3.监督和管理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
1.《森林防火条例》; 2.《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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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灾前防范,提高森林火灾防控水平。强化防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
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5.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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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4.负责退耕还林工程监督管理。 |
《退耕还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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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 |
1.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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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5.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检疫。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2.《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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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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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6.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
1.《自然保护区条例》; 2.《河北省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 3.部门“三定”方案 |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
1.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2.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
1.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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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7.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
1.《森林法》; 2.《野生动物保护法》; 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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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 |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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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8.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监督管理。 |
1.《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 2.《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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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
2.加强湿地保护,维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 |
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以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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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9.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督管理。 |
1.《森林法》; 2.《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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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森林资源保护规划;
2.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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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十四、市商务局 |
1.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3.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公告2014年第80号) |
|
负责协助环保等部门对《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监管。 |
1.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2.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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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2.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对拼装汽车及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行处罚;对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的处罚;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 |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
市商务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撤销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建议注销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管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对拼装汽车及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对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进行处罚。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 |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行业的日常监管,依据工作职责开展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 2.不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3.纵容、包庇违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向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阻扰、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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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十五、 市文化局 |
行政审批中要求申请设立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保部令2015年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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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措施。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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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十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传染病防治法》 |
市卫生计生委员会组织开展全市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落实对公共场所的国家监督抽检任务,完成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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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2.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定期公开。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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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县区履行检查督导责任,采取随机抽查和现场督导检查制度,督促各县区做好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定期公开工作。 |
1.未如实通报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没有按规定定期公布水质监测信息的; 2.在城镇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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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 |
1.《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市卫生计生委员会组织开展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定期公开检查; |
1.落实对生活饮用水的国家监督抽检任务,完成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对各县区履行检查督导责任,采取随机抽查和现场督导检查制度。 |
1.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2.不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经费的; 5.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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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4.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1.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2.查阅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材料,采集取样; 3.责令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查封或暂扣违规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5.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
1.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2.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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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5.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 |
1.《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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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放射诊疗行政许可审批; 2.实施日常监督执法。 |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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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6.负责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 |
1.《传染病防治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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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督导考核机制,细化考评方案。根据工作进度,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年终进行考核。 |
1.未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数据和评估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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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7.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
1.《突发事件应对法》; 2.《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3.《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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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
1.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3.未按照规定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风险评估的; 4.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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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十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
部门“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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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环境保护局等执法部门,督促监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 |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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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2.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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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3.督促指导有关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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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十八、市市场监管局 |
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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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2.严格依法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依法落实日常监管抽查制度,密切配合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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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2.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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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严格依法登记、变更或者注销,依法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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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3.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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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依职能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2.严格依法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依法落实日常监管抽查制度,密切配合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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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4.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的行为。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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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加强市场监管执法,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落实日常监管抽查制度,做好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 |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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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5.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 |
1.《野生动物保护法》;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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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依法落实日常监管抽查制度,密切配合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 |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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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
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 2.《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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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依法落实日常监管抽查制度。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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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7.依据市环境保护部门抄告,将市场主体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许可、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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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2.贯彻“一条例五规章”,进一步强化企业诚信经营理理念,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要求,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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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8.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管管理工作。 |
1.《食品安全法》;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14号); 4.《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3号)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 2.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3.落实日常监管、抽检、双随机、隐患排查等制度; 4.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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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9.负责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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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企业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自接到申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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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10.负责对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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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企业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2.自接到申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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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负责对生产领域的车用汽柴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有机溶剂、煤炭、石油焦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1.《产品质量法》;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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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通报抽查情况,依法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
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中违反《质量法》规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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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2.依法对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和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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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单位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2.对无证生产、使用和检验特种设备的依法进行处理; 3.对获证单位按照“双随机”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 4.督导县区局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计划,检查市县局现场检查情况。 |
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锅炉生产单位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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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3.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依法取消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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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许可技术环节中的观察员跟踪监督制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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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4.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负责监督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依法检定和校准。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计量法》; 3.《计量法实施细则》; 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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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行政许可技术环节中的观察员跟踪监督制度; 2.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主动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
1.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伪造检定数据的; 2.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5.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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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二十、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1.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
部门职责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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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2.对全市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按规定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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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2.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防治和污染防治措施。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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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电磁辐射防治和污染防治工作。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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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二十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
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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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
1.《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非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1.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2.督促各地规范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时上报颁证季报和企业年报; 3.加大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规范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力度,促进企业全面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工作指南》的要求; 4.积极参与市禁毒委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联合组织开展醋酸酐等重点品种的专项督查。 |
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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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煤炭法》; 2.《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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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前,应提供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报告。未经专项验收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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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4.负责矿山、尾矿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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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源头管理、落实日常监管。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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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5.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
《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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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
有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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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1.加强旅游资源合理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1.《旅游法》; 2.《河北省旅游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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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2.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注重加强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规划等内容的衔接,日常工作中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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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旅游景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
1.《旅游法》; 2.《河北省旅游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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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开发和经营者加强培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督导。 |
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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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市气象局 |
1.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气象应急服务。 |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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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秦皇岛市空气质量预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联合会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 |
1.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2.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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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2.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 |
1.《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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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1.隐瞒、谎报或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2.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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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3.气候资源保护(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区划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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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在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区划、评估报告、气候公报、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出现重大错误的;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气候资源秘密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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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二十四、 市地震局 |
1.将环境保护纳入防震减灾法规、规划编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
1.《防震减灾法》; 2.《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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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实行备案制; 2.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2.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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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2.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地震次生灾害和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地震次生灾害源工程建设选址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
1.《防震减灾法》; 2.《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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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3.加强地震监测,设立流动观测点,及时分析、判定、报告地震活动趋势,开展破坏性地震科学调查工作,编制地震灾区活动断层分布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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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二十五、 市通信管理局 |
组织协调通信企业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修订各地通信管理局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工人函〔2016〕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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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要求,执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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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二十六、 秦皇岛海关 |
1.对入境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跨境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
《海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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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海关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入境固体废物、跨境危险废物的监管。 |
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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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2.协助环境保护主管等部门对无法退运的非法入境固体废物在境内作无害化处理。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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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相关滞港费用和处置费用由进口者承担,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 |
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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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二十七、 秦皇岛海事局 |
1.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
1.《海洋环境保护法》; 2.《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3.《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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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等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实施监督检查。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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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2.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3.《关于转发<交通部、河北省关于在河北实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议>的通知》(交人劳发〔1999〕3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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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等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实施监督检查。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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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3.负责辖区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
1.《海洋环境保护法》; 2.《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3.《关于转发<交通部、河北省关于在河北实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议>的通知》(交人劳发〔1999〕3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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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94条;《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10条;《关于转发<交通部、河北省关于在河北实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议>的通知》(交人劳发〔1999〕372号)的有关规定。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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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于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